眼皮跳测吉凶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行李因痕迹明显的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行李盗抢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李被盗窃、抢劫后的十二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
行李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旅行而携带的行李箱及置于其内的个人生活必需品,但不包括境外旅行时购买的商品、纪念品等物品。
(二)现金、金银珠宝、首饰、银行卡、笔、手表、打火机、烟酒食品、移动通信设备、手提电脑、摄影摄像器材、证件、飞机票、船票、车票、邮票、古玩、票据、书籍、文件、技术资料、账册、图纸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的损失;
(四)对受损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一)发生本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险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回执。
1.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在、不清、智障、醉酒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因为从事职业行为、职务行为、商业行为、经营业务、提供专业服务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契约/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契约/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一)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如获悉第三者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二)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或经事故发生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程序确定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项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拥有的个人随身物品,并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十二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内负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对每件物品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相应每件物品约定的限额。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3.被保险人随身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清洗、维修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污染引致的损坏,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由随身物品内在缺陷引起或因被保险人修复、清洗而导致的损害;
4.被保险人随身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
2.现金、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16.自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十二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的损失;
(一)发生本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险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向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的回执。
1.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三)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保险人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钱财因被盗窃而遗失,在被保险人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财务损失按本附加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钱财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回执证明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财务损失按本附加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免赔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附加险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以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一)发生本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险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向事故发生地酒店、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的回执和个人钱财损失报告。
(二)以上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条款下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为准。
(四)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从酒店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得到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剩余部分。如果损失的钱财得到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以下原因造成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中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内负赔偿责任:
(二)暴雨、暴风、雷击、台风、、洪水、冰雹、雪灾、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
(五)因遭受有明场痕迹的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枪抢劫所致损失,且在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损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被保险人的自身行为或使用过度、超电压、短、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3.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搭建的简陋屋、棚及堆放在露天、阳台、天井及简陋屋棚内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雇佣人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发生本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险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警方或其他有关的相关书面证明或报案的回执。
1.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三)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若被保险人的室内家庭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保险人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免赔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事故而需取消旅行,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旅行取消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境外旅行或港、澳、台地区旅行,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二)于旅行原定出发前七日内因旅行目的地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
(二)由法律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八)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或其他工人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