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着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含公寓)的建设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增加了600元标准,分为五档。收费前需要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保收取的住宿费专门用于学生宿舍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记者查看《通知》发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一律按照青价费[2000]232号文件执行,没有变化,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照新的文件执行。达不到学生公寓的相应条件的,按照普通宿舍标准收取住宿费,即每生每学期100元。跟之前不同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四类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标准变成了五类,增加了600元的标准,“随着高中的外迁,住宿条件比以前好了很多,因此增加了第五类。”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说。
住宿费按学期或者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生因故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
学校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必须学生自愿的原则。非自愿入住的学生,一律按普通宿舍标准收费。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年住宿费。此外,学校应当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令108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寓住宿费应予以减收或免收。
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学生公寓内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要求后由学生自主准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收费或收取押金。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费收入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收取的住宿费专门用于学生宿舍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学校收费前应填写《青岛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公示表》,报校宿舍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条件后,在每栋公寓醒目与《青岛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公寓收费的监管。对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高中班等公办学校。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0日。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青价费[2002]175号文件同时废止。陈良宇 黄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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