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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骨灰盒带入酒店客人被索赔7万 专家:涉嫌

※发布时间:2018-12-28 20:54:51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西部网讯(陕西《第一新闻》记者 杨烨) 家住宝鸡的秦先生今年国庆假期打算将母亲的骨灰安葬回山西潞城市老家,但因为旅途劳顿,一行11人驾车赶到长治市后在一家酒店入住,并将母亲的骨灰盒以及两个花环也带到房间。酒店老板发现后认为不妥,向秦先生提出了赔偿要求。

  秦先生告诉记者,他祖籍山西长治潞城东邑乡,今年国庆回老家就是为了安葬去世一年的母亲骨灰与父亲的骨灰合墓。但因为旅途劳顿,他们就选择在距离老家20多里外的潞城市四季金源商务酒店入住。

  秦先生:“我们开车过去很疲惫,已经很累了,连夜凌晨往过开的。跟老家那边联系好,安排一个酒店我们入住,第二天早上我们往老家走,往我们当地走。”

  秦先生说,因为母亲走得很突然,他的妹妹常年不在老人身边总觉得非常,所以就想把骨灰盒带回房间再陪陪老人。他们一行还携带了两个花环,因为上颠簸有些花瓣已经凋落,所以也带回了房间打算整理一下。

  秦先生:“拿骨灰和花圈的时候,他们酒店没有电梯。从他们前台通过的时候,他们都看到了,当时就没有我们,拿上去10分钟以后,(我们)准备出去吃饭,出事了。”

  秦先生:“我说这样子,这个房子如果我们不能住,我们就退出,房钱600块钱,我们不要了,给你做个赔偿。不行,必须是10万。这时候他儿子就手这个电动门就把门关了,只留了一个通道,人可以进出。但是我们的车在里面放着3台车,我们车当时就被滞留了。”

  事情发生后,秦先生说,他向当地警方报了警。警方了解事情后,表示此事属于民事纠纷让当地协调解决。下午6点多,秦先生的亲戚找到了一位村长调解,经过协商后,店方最终答应让步到7万。

  在将7万元“补偿”支付给店方后,秦先生越想越觉得生气,认为对方存在行为,并向当地机关报案,潞城市警方也已理此案。

  今天记者也辗转联系到了当事另一方,山西潞城四季金源商务酒店负责人白先生,不过对于记者提出的这几个疑问,对方表示不想再讨论。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县四季金源商务酒店负责人白先生:“这个事我现在不想说,因为这个事现在打扰我的生活太厉害了,主要是不想再讨论这个问题了,我不是不想回答你,我现在讨论这个问题我头疼,我都不敢关机,我关机就怕你们接不到(电话),说我故意回避你们,我也没回避你们,就是不想说了,真的。”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西北大学民商院助理教授高丰美。高教授表示,就现有法律来看,骨灰和花环依照民法并未明令被携带到酒店等场所,但如果设置灵堂则应先取得店方同意。

  西北大学民商院助理教授博士高丰美:“从我们现有的法律来看,这些物品都不是有毒或有害的流通物,或流通物、酒店和车站、广场一样,是公共场所,携带骨灰花圈这些物品并没有违反明确的法律,如果说在这个范围之外,你携带这些物品到公共场所开设灵堂进行祭奠,就可能违反到民法总则第8条——公序良俗的原则,这种情况下他应当事先取得公共场所,比如酒店的管理人,以及住客的同意。”

  西北大学民商院助理教授博士高丰美:“补偿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只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且造成严重的损害的时候,才能请求损害的赔偿,从我们案情本身来看,并不存在损害的情况,如果说你要主张数额的线万元,我们说你这个数额如何确定?我们有个司释,最高有个关于损害的司释,损害赔偿一般来说应该根据侵权的程度,从这个案情来看,尚不构成这样的程度,所以说7万元的赔偿本身可能法律依据有所欠缺。”

  按照秦先生所说,为了促使达成赔偿,店方曾了秦先生的车辆出行,在高教授看来,如果确有这样的行为涉嫌。

  西北大学民商院助理教授博士高丰美:“依照我国最高民法通则意见,第69条的,里面就说到了的行为,以损害他人财产为,让他人自身的真实意愿做出一个意思表示,这个构成,秦某可以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50条的,提出,撤销补偿,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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