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处理。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口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处理。
问:我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问:我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销售行为,并开具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问: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不符合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做梦梦见掉头发”。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答: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问:我是一名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问: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电子普通发票。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