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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是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

※发布时间:2017-11-22 12:29:45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习指出:“依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而要确保在理政上发挥重要作用,其中的关键之一,便是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思维和方式,发挥思维与方式在发展进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发展始终在的轨道上有序进行。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准确理解思维的涵义,积极探索思维的培育径,对于新时期的中国建设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思维从根本上来说属于人们的思维活动。而思维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这样,采用何种思维方式,不仅制约着人们有关知识的获得,而且也对人们的社会行为产生重要影响。那么,领域中的思维是什么?它有着怎样的意蕴和特性?它对建设又意味着什么?

  党的以来,习在许多重要场合多次提到“思维”的概念。例如,在首都纪念现行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首次提到“思维”这一概念。他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思维和方式深化、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在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2013年2月23日,在主持中央局全面推进依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思维和方式的能力,努力以凝聚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2013年10月,在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批示中,习指出:“要善于运用思维和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习再次提到“思维”的问题。他明确要求,“党既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执法、带头守法。党委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思维和方式领导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要“提高干部思维和依事能力。干部是全面推进依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思维和方式深化、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那么,何谓思维?

  对于“思维”这一新的范畴和命题,从目前有关“思维”的研究来看,人们在理论上的认识还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思维,是基于的固有特性和对的,认识事物、判断、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有的学者认为:“思维是指受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的思维方式。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建设有不同的重点,因而思维的内容也会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在现阶段,思维的核心在于、约束任意行使。从整体的角度看,思维不仅是指依事,而且包含了对公平、、、的价值追求。从方的角度看,思维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理解解释的技术手段。”有学者主张:“所谓思维,就是指人们以为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维过程;它是以性为起点,以公平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也有学者强调:“何为思维?简言之,思维就是将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有学者认为:思维是指“执政者在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活动与过程”。也有学者主张:“所谓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思维和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人民和尊重,必须始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从上述有关思维的概念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各有差异,但他们其实都是从“”出发来对“思维”的过程进行界定或者描述的,只是在有关“”的理解和对“思维”活动的认识上存有差异。有学者将细化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和法律逻辑”,也有学者笼统地使用“”这一概念;有学者认为思维活动的过程包括“认识、分析、处理问题”,也有学者认为“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活动”才构成了思维的完整活动,还有学者依然是笼统地使用“思维”的概念。与此同时,在不同的、有关思维的概念界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思维认识上的最大差异,在于思维的主体究竟是谁?有学者认为是执政者,有学者则认为是各级领导干部,也有学者认为是全体人民。有学者指出,“尽管执政党的‘报告’仅针对人提出了培育思维的战略,但是在实践中,不仅仅人,普通的思维也有待大幅度提升,甚至连法律人的思维也难以差强人意。因此,他们认为,有必要把人、法律人和普通人都纳入思维的讨论中来。”

  客观来说,思维主要指的是“人类符治的、原则、、逻辑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它是对于比较理性的认知过程,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主要指的是人们在建设的过程中,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等对现象予以客观理性的认识过程。因而在此意义上,思维的主体,主要是公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同时也包括全体社会。有学者认为,思维的主体主要是公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在现代国家中,只有公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符治、原则、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才属于思维。而不掌握公的普通个人也可能有符治、原则、和要求的判断、想法和主张,但这些思维活动都不能直接被应用于解决问题,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当然,此类意识也可能通过沟通、交流和等方式传达、输送和注入给公的享有者和行使者,进而演变成思维,形成符治的决策、行为和方式去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

  第一,思维是一种新。作为一种新的,思维旨在改变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轻、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改变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超越法律的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现象的温床。它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地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国家法制的统一、、权威,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和。

  第二,思维是一种方。作为一种方,思维要求行政管理主体能够运用法律、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判断。换言之,为了认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行政管理主体首先要根据问题的类型确定适用法律依据的类型,然后按照法律的思维规则、逻辑推理和证成方式来分析、思考和理解问题,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决策、结论。思维就是这种将个案处理与法律适用相结合起来的纽带,就是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模式。应当说,这种思维方式,不仅杜绝了机械地使用法律及其方法的陈旧模式,而且也克服了法律和一般法律方法的机械性,抛弃了法律主义和法律万能论对法律所采取的简单套用。

  第三,思维是一种价值观。客观来说,任何一个时代的理政都将面临诸多现实问题,思考、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思维方式有、、经济和等多种类型。其中,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利与弊的权衡,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善与恶的评价,经济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成本和效益的对比,思维方式的核心则是与非法的预判。作为一种价值观,思维要求在思考、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时,不仅要把性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而且要求围绕着与非法,对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进行思考、分析、判断和处理。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价值观,思维方式在理政中还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因为在某种意义上,与非法的判断无疑是利与弊、成本与效益、善与恶思考的前提。

  第四,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作为一种逻辑思维,思维强调的是按照法律逻辑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将、法律知识、法律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因为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法律的适用与逻辑是密不可分的。思维的过程即是一个运用已有法律、原则、规范对各种问题和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而也正是在此过程之中,思维不仅表现为一种理性的思维,它以性为判断的起点、以公平为判断的重点,追求缜密的逻辑;而且也体现出一种逻辑推理的方式,它以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作为其内在的逻辑构成与表现。与此同时,作为一种逻辑思维,思维包含主体、目的、权限、方式、程序、内容、结果七个相互统一的内容。

  1 思维运行的评判标准即行使的性。应当说,“性是思维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和出发点,是一种思维活动是否属于思维的判断标准。因为,思维实际上是将、原则、和要求运用于具体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决策和行为的过程。”因此,它必定要求这种思维活动的主体至少拥有普遍共识意义上的、原则、和要求。换言之,只有具备了这些法律知识基础,才能够确保思维活动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始终满足性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公的享有者和行使者而言,思维意味着公的行使者要将的正当性来源为老百姓对于该行使行为的可接受性。

  2 思维的首要特点是注重程序。作为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程序是与、与的制度分水岭。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而言,“程序就是要让老百姓能看得见的实现过程,其基本认为法律程序是为体现某些于裁判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程序价值在于公平、参与、尊重人格,被裁判者拥有程序参与权、受待遇权和合理选择的自主权。程序的核心和基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和。对当事利的保障同时意味着对国家的和约束。”因此,思维要求重视程序,不仅在于程序乃是文明进步的重要,而且在于程序的和实现有助于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接受性。

  3 思维的功能是对以往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中的思维、经济思维和维稳思维的一种有益补充。长期以来,

  以怎样的思维方式来理政。比如,建国初期至以前,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的主导性思维方式是“思维”,表现出的是“政策”的效力往往高于“法律”,“强调的是法制对的服从,而没有发挥的限权功能”。又比如,后的前二十余年,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中心任务,因而这一期间的主导思维更多的乃是为一种“经济思维”,表现为思考问题、制度方案、考核业绩的着眼点与落脚点均是以能否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为目标;这其中最典型的体现,便是当“效率”与“公平”这两者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此时强调的是以效率为优先。再比如,2000年以后,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矛盾冲突的尖锐频发,社会稳定成为此一时期的首要任务,因而这一时期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中的主导思维方式,又大致可概括为一种“维稳思维”。用思维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不仅意味着将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问题的主要手段,主张对利益的追逐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而且也意味着要用理性的思维方式来补充以往思维、经济思维和维稳思维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上所的诸多不足,适当的矫正以往强调以为纲的意识形态、唯P的经济意识形态和“搞定即是稳定、摆平即是水平”的维稳意识形态。

  4 思维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化的程度,树立法律的权威。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命题,思维的提出,其本质性的目标乃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形成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社会氛围,养成把变成内心的的文化。换言之,由于“思维不只是法律知识的积累,也不只是价值取向的问题,它更是要在执政实践中体现为一种操作的可能性、技艺性和现实性。”因此,思维不仅要成为享有者和行使者思维方式,而且还要求其通过日常化的实践来彰显其价值。与此同时,由于思维与以往的关系思维、思维、思维相悖,而后者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会损害到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公信力;因而主张替代以往思维的思维,无疑会提升和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助推社会的化程度,进而最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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