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人文经济> 文章内容

︱周东平: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8-5-28 7:12:01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周教授首先回顾了学界对此专题的研究现状,指出其不足,并围绕自己的研究课题向大家分享相关研究方法,接着概观中国传统法律与佛教关系的基本状况,进而将主题缩小至佛教与隋《开皇律》的关系展开论述,最后详细讨论了《开皇律》“十恶”名称的来源及其意义。周教授的论述,视野宏阔、论证详实,其综合历史学和的跨学科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谨整理成文,供学人参考。

  关于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关系,日本学者和学者关注较早,中国学者近年来也多有讨论,取得丰富的。周教授认为,目前对于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关系的研究存在着“畸形”:学者多醉心于讨论传统法律如何影响佛教,如国家法律如何对佛教活动以及僧侣、管理与规制的研究,而对另一面即佛教如何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则相对薄弱,如佛教对传统中国的法思想、法律制度、司法运作、刑法执行、罪犯矫正和的影响及限度等讨论都较为欠缺。这一“畸形”现象与法律史研究中的另一状况相似,即界长期关注中华法系如何影响周边国家,而对于子法(周边国家)如何继受、继受甚至反作用于母法的讨论就比较少,二者的问题如出一辙。

  他指出,造成这一研究现状的原因与研究者自身的知识积累、学术视野和兴趣等关系密切,也就是说研究者自身的实力了研究高度。进而他强调,法律史不是孤立的存在,其形成和发展变化,除了学科自身的逻辑外,更有背后所依托的诸多历史背景,因此,只有将它们结合起来进行跨学科研究,才能其产生、发展变化的深层次原因和规律。

  为便于同学们理解,周教授结合研究这一课题的经验,分享了自己的三种主要研究方法。首先是文献学的方法。他强调要“论从史出”,使观点建立在扎实的论据之上,综合运用版本目录学、音韵训诂学等考据学以及考古学知识,多方收集、梳理、考订、运用相关文献史料、敦煌吐鲁番文书,尤其是佛、道藏中的史料。其次是研究的方法。具体而言有三种:第一是价值分析法,通过探讨法律规范应然与实然的价值取向,建立起评价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的基本准则;第二是规范分析方法,在解析法律规范的内涵,发现法律规范的对象、方式及责任分配等的基础上,更好地发现佛教在传统法律中的实际地位;第三是社会分析方法,目的在于发现法律的实际运行状态,通过法律实效的分析,避免单纯规范层面的缺陷。最后是整合与联系的方法。即改变以往单纯依靠某一学科知识为视角的“孤独”立场,打破知识壁垒,强化整合与联系,综合运用、史学、佛教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视角,以及比较分析、分析、社会学分析、学分析、逻辑推理与归纳等研究方法,深入说明佛教如何影响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表现形式及其实质与限度。

  关于这一研究课题的意义,周教授指出以下几点。首先,它有助于深化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传统法律如何影响佛教和佛教如何影响传统法律是相互作用、逐步交融的两个层面,只有克服后者研究薄弱的短板局面,才能正确阐明传统法律发展的全貌,推动史知识结构的完善。其次,可以填补学科的空白点。儒释道三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有不同的表现和特征,在汉语世界中,“罪”的单词用法没有像那样特别区分为刑事的罪(crime)与教的罪(sin),在这样的背景下,明确罪与恶、与罪秽的联系与区别,进而探讨佛教之罪与律令之罪的相互关系,阐明中华法系特有的“十恶”的形式与实质,有助于把握东社会对“罪”的概念的不同理解。再次,它能够强化法史学科的价值,通过丰富学上“法与教”问题的内涵,促进佛教史和历史学的研究,在学际交流和对话中,证明法史学科的学术和地位。最后,有助于促进当代和谐社会的建设。

  对于佛教传入中国后,其与我国传统法律的关系,周教授从以下几点进行了概括说明。其一,佛家的慈悲和不的根本之戒与传统,影响到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和观念,例如慎刑问题;其二,出家僧尼应否拜君亲与孝道、等级观念的冲突,以及随着法律的调整,冲突状况发生改变;其三,剃度制度、税法优遇与“私入道”规避课役,涉及国家经济与经济的平衡问题,使法律对这些方面作出相应;其四,法律条文中出家人缘坐的例外;其五,髡刑的废止与佛教兴盛的关系;其六,僧人违法、违规的处理问题,如《道僧格》及其实施与否;其七,佛教斋戒和断屠月日不的;其八,利用佛教、利用佛教预防犯罪的情况;其九,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形式乃至语言的影响;等等。从以上几点足见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有非常广泛的影响。

  佛教与隋《开皇律》的关系可追述至隋文帝及其家族崇佛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其中,关于隋文帝崇佛的状况,史籍中有大量记载。如《隋书·高祖纪》载:“母妣吕氏……生高祖于冯翊般若寺,紫气充庭。”“尼(按:即智仙)将高祖舍于别馆,躬自抚养。”就将隋文帝的出生、成长等经历与佛教联系起来。还有关于隋文帝造佛塔、受戒等记载,都显示出隋文帝与佛教的关系密切。此外,隋文帝不仅明确放弃北周武帝的灭佛令,还极力佛教。杨隋建立伊始,文帝就以护自居,采取允许民间人士出家为僧尼、大力修建佛像、佛塔、建立带有护国性质的皇家贵族、高僧进宫宣讲佛法、颁布“岁三月六”的持斋月日禁和降诞日断屠令、下诏禁毁佛像天尊等一系列复兴佛教的措施。其原因除了与文帝从小耳闻目染所培养起来的佛教情感和有关之外,更应考虑到先后被北周、隋的北齐、后梁、南陈均是佛教盛行之地,隋文帝积极推行一系列崇佛政策,既有利于驾驭各派系的官僚集团,也能获得众多佛的支持,是稳定其的重要国策。

  考虑到此种特殊背景,在开皇元年修律时,便难免在某种程度上受其崇佛政策的影响。道宣《广弘明集》卷14《辨惑篇·内德论》载:“隋弘释教而开皇之令无虐”,周教授认为,以佛教为基础是隋律内在性格的表现之一。接着,他从具体条文入手,对前人视为《开皇律》翻版的《唐律疏议》中梳理出两条与佛教有直接关系的条文——《贼盗律·盗毁天尊佛像》和《户婚律·私入道》作了评析。他认为“盗毁佛像”的法律,实质上彰显了佛教的与礼仪对立法的影响,它把本来是佛才应遵守的与礼仪普遍化、一般化、刑法化,使之成为必须普遍遵守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宣告了若不遵循这个强制性规范,将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因此,也就使佛教的和礼仪通过法律,作用到不的人的身上。而旨在佛教“私入道”的法律,实质上彰显了佛模与国家税税制、兵役制度的冲突关系对立法者权衡利弊考量的影响。此外,可能还有僧侣犯奸罪加重处罚(《杂律·监主于监守》)等。这些都是佛教对隋律影响的具体。

  学者们根据《隋书·刑法志》载:北齐河清三年,奏上《齐律》,“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以及隋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狱成者,虽会敕,犹除名。”历来认为《开皇律》中“十恶”的主要内容均来自《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其细微的差别是十恶前三项有“谋”字而重罪十条无“谋”字,十恶改重罪十条的“降”为“不睦”。此外,还应该注意到从“罪”到“恶”的称呼演变问题。周教授指出,这只是“十恶”的实质来源,还需进一步考察其形式来源。

  《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什么在进入隋朝立法之际突然改称“十恶”?在二十世纪之前,学界对此变化没有令人信服的明确解释。他查遍《辞源》、《辞海》、《汉语大词典》和《大汉和大字典》中“十恶”一词,发现均同时列出佛教方面和法律方面两种释义,但从未说明两项释义之间究竟有无关系。而专业的词典或辞典中,则往往仅解释各自领域的释义项。实际上,“十恶”一词在中国古代原本并不是固有的法律术语,而是外来的佛教术语。首先,在佛教中,“十恶”指身业、偷盗、邪淫,口业妄语、两舌、恶口、绮语和意业贪欲、瞋恚、邪见,这十业属于造业经过中的根本阶段。其次,“十恶”系由贪、嗔、痴善根中任一者之加行而起。最后,《阿含经》等人们,行十善将生人天世界,行十恶则堕、饿鬼、三恶道。且内涵确定的“十恶”一词,作为佛教术语在隋朝之前的中国社会早已流行开来。

  前已提及,开皇年间修律难免受其崇佛政策的影响,由此推断《开皇律》采纳现成的“十恶”术语来代替“重罪十条”也不是偶然的,这正是其崇佛政策在法律方面的体现。周教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分析其更深层次的原因:首先,佛教身、口、意所行之十种行为,并乖理而起,即为十恶。那么,将“十恶”这一既有的并为人们所熟悉的佛教术语引入法律领域,就意味着犯此十恶者皆属“乖理”,即国家根本秩序和纲常伦理,必遭重惩,不得,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所在。这样,就把国家意志与民间教有机地糅合起来,更符合其立法旨意。

  其次,十恶系由贪、瞋、痴善根中任一者之加行(预备之行为)而起,据此改变“重罪十条”中前几项的反逆、大逆、叛、降为“十恶”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使后三罪的成立范围由过去的“着手”阶段扩大至“预备”乃至“犯意”阶段。故十恶中增加的这一个“谋”字,便利了阶级严厉打击此类最严重的国事犯罪。

  最后,借用佛教顺理、违理为恶的学说,用“十恶”来代替原有的“重罪十条”,也有借此人们要止恶之意,这就暗含有引导、预防的功能,而不是如“重罪十条”那样一味强调事后打击,这完全符合隋初的刑事政策和隋文帝的崇策。这一改变所包含的深层次、合的考量,也使得自《开皇律》将“重罪十条”改称“十恶”之后,历代遵行不替。此外,周教授还从唐宋时期敕文中“十恶五逆”、“五恶十逆”连称的情形和吐蕃等少数民族深受佛教“十恶十善”影响的情形,来佐证佛教术语对隋唐法律的影响。

  总而言之,“十恶重罪”不仅有我们一般认为的来自北齐“重罪十条”实质内容的来源,还有在隋初这一特定背景下的形式来源,也就是说“十恶”一词完全借用佛教术语的“躯壳”来装中国传统法的内容。以往我们常常忽视后者的存在,也就是佛教对法律的影响,这是不够全面的。关键字 :我要反馈新浪新闻号

  本文来源于ipf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