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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修订完成

※发布时间:2017-11-20 0:14:54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北方网消息: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已基本修订完成。为把今后国办、民办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内发生意外纠纷的几率降到最低,年内入住养老机构的住养人及其托养人,要和养老机构签署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现将协议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在签订协议时,住养老人要向养老机构一次性缴纳清备用金,在终止住养时,养老院将按实际情况结算返还,如老人在住养期间了养老院物品或遇急、重病治疗、抢救的费用,或老人急需的用品等,都从备用金中支出。

  老人在养老机构住养不足15天的,按15日计算费用;住养15天以上至全月的,按全月缴纳床位费、护理费。老人在住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养老机构按卫生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如实向老人或其家属结算。

  协议明确提出,养老机构要为老人们建立健康档案,经常组织老人们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帮助老人们进行心理调试,并要处理好住养人之间的关系。养老机构要定期为老人们进行体检,一旦老人出现病情变化,养老机构要协助治疗。养老机构要设施安全,为老人们提供舒适的生活条件,要对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负责,并要重视老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合理要求,努力满足住养人的需求。

  养老机构要在老人入住后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按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能自理老人的不同护理等级提供全护或半护等相应标准的服务。

  鉴于养老院有时发生老人走失事件,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养老机构还要建立外出登记制度,对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外出,应在其入住时与老人签订书面认可书,老人在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本着入院自愿、出院的原则,养老机构要随时为老人办理出入院手续。

  住养老人要爱护养老机构的财物和他人物品,损坏者须赔偿。老人们有权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提出意见、或向民政主管部门投诉;老人有权向养老机构要求提供购物、联络亲友、代办事项等服务;老人有权根据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改善生活、饮食和医疗条件的要求。

  协议指出,老人的家属或亲友等托养人,要对老人履行赡养的义务,经常到养老机构看望老人,如实向养老机构介绍老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及健康状况,不得隐瞒有关影响老人住养的家庭矛盾和病史情况。

  托养人有权对老人住养期间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有权向民政主管部门投诉。老人如遇有思想、生活或医疗上的问题,需要托养人协助时,托养人要及时协助处理。家属等托养人应经常探望住养人,使老人在享受到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的同时,得到家庭的关怀和爱护,避免老人因思念家人,产生被家庭遗弃感而、。给老人以慰藉和照料。

  老人在住养期间去世,托养人要负责善后事宜。托养人的住址、电话、联系方法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养老机构,否则要承担所产生的后果及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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